清远市卫生计生局关于承接实施
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的规定,现将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清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接实施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委托下放的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接实施委托事项及具体内容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
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放射诊疗许可。
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含中医)。
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
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理并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二、承接实施下放事项及具体内容
(一)省卫生城市(县级市)、卫生乡镇(县城)评审。
由清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县级市申报省卫生城市的暗访、技术评估、综合审定等评审工作,以及辖区内乡镇(县城)申报省卫生乡镇(县城)的暗访、技术评估、综合审定等评审工作。
(二)省卫生村评审。
由清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村申报省卫生村的暗访、技术评估、综合审定等评审工作。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公示。
由清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公示的已备案并符合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进行公示的工作。
(四)县级市(不含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不含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价。
由清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的县级市(不含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不含国家卫生县城)、乡镇进行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控制效果评价。
(五)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批准工作。
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申请及批准确定工作。
三、实施时间
上述十四项委托下放事项,从2018年2月23日起分别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清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职权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
四、责任划分
(一)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依法承担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行承担。
(三)下放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清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原实施部门负责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特此公告。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