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部门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02003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市级权限: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和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
2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0300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市级权限: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和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
3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0400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
4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0800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1.《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四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
5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0600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六、二十九、三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
6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07007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八、九、十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
7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0800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三、三十五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
8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09002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
9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10000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3.《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2010]147号)。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
10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11000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五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十二条。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
11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178001004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五、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2.办公室:电话:3371665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省直、中直单位)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
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82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83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84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85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86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87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880003441800 | 对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890003441800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900003441800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91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92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930003441800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940003441800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950003441800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960003441800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970003441800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9800034418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990003441800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000003441800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010003441800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020003441800 |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030003441800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040003441800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05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02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030003441800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04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05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06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07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08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09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10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11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12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13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14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06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070003441800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080003441800 | 对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090003441800 | 对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100003441800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110003441800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150003441800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16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17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180003441800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19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810003441800 |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电气设备未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340003441800 | 对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2012年施行)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350003441800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2012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360003441800 | 对登记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2012年施行)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37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38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39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6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400003441800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6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410003441800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条。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6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420003441800 | 对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2.《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7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430003441800 | 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7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44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7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450003441800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7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460003441800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7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470003441800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7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480003441800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7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490003441800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7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500003441800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7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510003441800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7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520003441800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8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530003441800 | 对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8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540003441800 |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8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550003441800 |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8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560003441800 |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8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570003441800 | 对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3年施行)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8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580003441800 | 对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3年施行)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8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590003441800 | 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8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600003441800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8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610003441800 | 对有关发包单位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8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620003441800 | 对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9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630003441800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9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20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9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21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9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220003441800 | 对存在《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9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230003441800 | 对存在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9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240003441800 |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9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250003441800 |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9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260003441800 |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9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390003441800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9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400003441800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0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410003441800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0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420003441800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0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430003441800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0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440003441800 |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0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450003441800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0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4600034418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七)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0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47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0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4800034418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0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490003441800 |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0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500003441800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510003441800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5200034418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5300034418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540003441800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5500034418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560003441800 | 对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570003441800 | 对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580003441800 | 对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590003441800 |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600003441800 | 对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61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6200034418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八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6300034418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6400034418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65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660003441800 |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九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670003441800 |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九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68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690003441800 | 对存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710003441800 | 对存在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720003441800 | 对存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730003441800 | 对存在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740003441800 |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存在未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违法行为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750003441800 | 对矿山企业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760003441800 | 对矿山企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770003441800 | 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780003441800 | 对存在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790003441800 | 对矿山企业存在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800003441800 | 对矿山企业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81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82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8300034418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840003441800 | 对有关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根据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8500034418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为的处罚 |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根据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8600034418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存在: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根据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9300034418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9400034418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9500034418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980003441800 |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990003441800 |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020003441800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030003441800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04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的: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05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06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07000344180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08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090003441800 | 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10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11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120003441800 | 对有关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13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14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150003441800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16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2008年施行)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17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预防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0010003441800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16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670003441800 | 对企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6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68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6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69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70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71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72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730003441800 | 对有关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740003441800 | 对有关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750003441800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76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77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78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7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80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81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82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83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84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85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86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87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88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89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8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90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91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92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93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9400034418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990003441800 | 对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七十七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30000034418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301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302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303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19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304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305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306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18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190003441800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200003441800 | 对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已取证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210003441800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220003441800 | 对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230003441800 |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存在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240003441800 |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0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250003441800 | 对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书面报告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260003441800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270003441800 |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280003441800 | 对存在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29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09年施行)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30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09年施行)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37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38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39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400003441800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410003441800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420003441800 | 对存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430003441800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440003441800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450003441800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460003441800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470003441800 | 对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480003441800 | 对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490003441800 | 对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500003441800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51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520003441800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53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540003441800 |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55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56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未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57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处置危、险、病库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58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未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59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存在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等情形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60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61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发生《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险情时,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620003441800 |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63000344180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或者闭库设计未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64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65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延期的行为实施处罚。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66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67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68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69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与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以及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70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71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符合要求的,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72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73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未按设计控制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等开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74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爆破作业人员不具备资格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而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75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大块矿岩,而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76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77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78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79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使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超载运输的;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180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640003441800 |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650003441800 |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2782660003441800 |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
262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3780010003441800 | 对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1.审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临时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四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63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3780020003441800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1.审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临时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四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64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3780040003441800 | 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 1.审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临时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四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65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3780050003441800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七条。 | 1.审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临时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四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66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37800600034418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二十五条。 | 1.审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临时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四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67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3780070003441800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十五条。 | 1.审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临时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四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68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3780080003441800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 | 1.审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临时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四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69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3780090003441800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 1.审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临时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四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70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3780100003441800 |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 1.审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临时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四条;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71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010003441800 |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五条。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72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02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73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040003441800 |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监督 |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74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050003441800 | 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75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070003441800 | 对尾矿库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76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080003441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77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090003441800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78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100003441800 |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79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11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80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1200034418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二十五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81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13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82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140003441800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83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150003441800 |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84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16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6年施行)第四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85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170003441800 | 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86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180003441800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3年施行)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87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782958300067801900034418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88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878002000 | 对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全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 评审责任:严格评选程序,坚持评选标准,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 | 0763-337165 | |
289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878001000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1.审查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对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予以奖励决定决的,书面通知举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1.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 |
290 | 其他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11000 | 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六、十一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设立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的乡镇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储备救助物资的品种包括帐篷、衣被、食品、应急照明、应急净水设备等基本生活用品。供应商(厂)家应当确保救助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和失效、变质产品。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救助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 | 0763-337165 | ||
291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878002000 | 对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全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 评审责任:严格评选程序,坚持评选标准,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 | 0763-337165 | |
292 | 行政给付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578002000 |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和抚恤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因扑救火灾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定烈士;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规定执行。||《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 0763-337165 | ||
293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878003000 |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0763-337165 | ||
294 | 其他行政权力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19000 | 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行政区域交界地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 0763-337165 | ||
295 | 其他行政权力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22000 | 对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br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br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br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 0763-337165 | ||
296 | 行政给付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0578001004 | 发放应急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十九、二十一条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十六、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条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工作组赴受灾地区了解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二)协调相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评估灾区过渡期安置需求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 (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助和支持措施; (四)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工作。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公路、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的畅通,对应急救助物资和救灾抢险人员应当组织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为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用电、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住房损毁程度、受灾人员经济条件等情况,给予恢复重建住房的居民适当资金和物资补助。居民住房损毁程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补助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对象,并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经审批通过的补助对象,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设置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补助对象名单、家庭类型、家庭人口、倒塌房屋结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公布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灾遇难(失踪)人员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并上报。 因灾遇难(失踪)人员的亲属按照本省因灾遇难(失踪)人员亲属抚慰金标准领取抚慰金。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审查责任:按照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送达责任:对救助对象予以公示。 事后监管责任: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 | 0763-337165 | |
297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2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 对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br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br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br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 0763-337165 | ||
298 | 其他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24000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三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事项: (一)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因灾伤病救治等医疗救助; (四)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不得擅自扩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 对在紧急防汛期采取的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 ||
299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0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 分配和调拨救灾捐赠款物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三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事项: (一)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因灾伤病救治等医疗救助; (四)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不得擅自扩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 0763-337165 | ||
300 | 其他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23000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 负责水旱风冻灾情的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 ||
301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17000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移动终端、互联网、社交网络服务平台、应急信息发布平台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员会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评估森林火灾损失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 0763-337165 | ||
302 | 其他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09000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 上报、评估、核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救助情况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移动终端、互联网、社交网络服务平台、应急信息发布平台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员会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0763-337165 | ||
303 | 其他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20000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 0763-337165 | |
304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18000 | 制作和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 0763-337165 | ||||
305 | 其他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10000 | 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八条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审查责任:按照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送达责任:对救助对象予以公示。 事后监管责任:制定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加强监管。 | 0763-337165 | |
306 | 其他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05000 | 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1.指导责任:组织指导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办公室,电话:3371665 | |
307 | 其他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11441800MB2C92720B3442078003000 | 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 1.受理:提请省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 2.审查:按照省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3.决定:报请省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4.送达:《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事故结案通知。 5.事后监管:根据省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开展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对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办公室,3371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