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清远市2021年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3-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精神,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广东省2021年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清远市2021年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县(市)应急管理局认真抓好落实。辖区内无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全力推进“清远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年度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加快推进实施,进一步提升三年行动的成效。

  市应急管理局拟将大排查工作纳入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从4月起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点组织参加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应急管理局召开的专项检查视频调度会,每周一上午9点组织参加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的“线上检查、线上指导、线上调度”,通报专项整治中存在问题,约谈专项检查过程中推进不力、进展迟缓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开曝光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违法违规企业。

  

      附件:清远市2021年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清远市2021年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矿山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精神,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部署和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决定自2021年3月至12月开展全市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以下简称大排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自2020年开展“清远市地下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清远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以来,我市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总量进一步减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条件进一步改善,本质安全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升。目前,我市有地下矿山33家,占全省地下矿总数的四分之一,尾矿库5座(其中“头顶库”3座)。

  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我市地下矿山“小散弱乱差”的现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县(市)安全综合整治不彻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历史遗留问题悬而未决(如采空区的治理和信息系统的应用、林地使用问题等)风险隐患依然存在。二是尾矿库销闭库缺资金不到位,彻底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力度不足、进展缓慢(如阳山两座已闭库的尾矿库销库问题、连南1座尾矿库的闭库问题及连山1座在建库的许可证长期未办理领证),尾矿库规范管理仍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三是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支撑不力。

  二、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深入开展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大排查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两个根本”思考(即产生事故的两个根本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从源头上、系统上管控风险、排除隐患、解决问题,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目标

  坚持总体安全观,以全市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大排查为抓手,以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集中整顿清理和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为突破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要求,统筹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清远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按照“三个100%”(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自查自改100%、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100%)要求,精准研判、科学分析、针对性解决本地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主要内容

  本次大排查以“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核心,全面检查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及落实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尾矿库溃坝等典型事故防控措施、落实“六严禁、三严格”(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措施等情况。主要有:

  (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非煤矿山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六大”避险系统建设、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等情况。

  (二)矿山典型事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内容为《广东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规定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突出加强对防触电、冒顶片帮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三)“六严禁、三严格”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内容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中“六严禁、三严格”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外包单位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地下矿山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情况,主要检查发包单位落实“七个有”职责(有审查、有协议、有投入、有交底、有检查、有考核、有预案)和承包单位落实“七个必须”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必须设立机构和人员、必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规程、必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必须落实安全投入、必须开展教育培训、必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情况。地下矿山企业要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

  (五)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情况。尾矿库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在4月30日前完成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的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整改。

  (六)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情况。检查内容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建设情况,井下主要供电、排水系统建设情况等。

  五、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采用“企业自查、上级企业驻矿检查、市县全覆盖检查和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七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3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吃透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我市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大排查实施方案。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精准治理、靶向治理,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并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企业自查(3月至4月)。全市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所有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覆盖自查自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48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三)全覆盖检查(5月至7月)。先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迅速对辖区内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进行全覆盖检查,并按照“一矿(库)一档”要求形成检查档案。市应急管理局将进行重点抽查,部分县(市)将进行全覆盖检查。

  (五)整改提升(7月至8月)。根据县(市、区)全覆盖检查、市级抽查及全覆盖检查发现的情况,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大排查整治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

  (六)验收(9月至10月)。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大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再组织人员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全市的验收报告。

  (七)总结汇总(11月)。先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总结、汇总本辖区大排查情况并报市应急管理局,然后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总结报告要深入分析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和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逐项推动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省属企业要将此次大排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二)统筹抓好露天矿山专项整治。要在组织全面开展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大排查的同时,统筹推进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露天矿山完善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严格规范精准执法。要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每次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要按照“谁执法、谁督办”的原则,健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坚持逢查必考,全面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三问”和岗位履职能力,达不到要求的不准上岗。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督促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措施,并给予严厉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国有矿山企业,要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六)强化研判督导汇总上报。要加强对大排查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2021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约谈通报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地区和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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