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评估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01

    《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清府办〔2018〕70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12月25日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布,自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要求,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起,对《规定》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规定》的实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哪些内容需要修改和补充,是否需要提请市政府对《规定》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一、评估分析

    (一)合法性。1.《规定》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被修改并于2021年9月1日发布施行。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新的安全文化理念体系,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根本观念,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体制等。并且新《安全生产法》的个别条款作出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更是新增的一些条文提出了一些新的举措和规定。根据以上所述《规定》在法律理念与具体条文的规定上都不能与新《安全生产法》相适应。2.《规定》制定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在走修订程序。3.《规定》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已不属于我局职能。

    (二)合理性。《规定》主要内容在新《安全生产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作重复性表述。《规定》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三)协调性。《规定》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

    (四)可操作性。《规定》内容与现行《安全生产法》不相适应,且我局职业病防治职能已被划走,《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五)实施效果。我局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执法活动,《规定》周知度不够高,实施效果不明显。

    二、评估过程

    (一)2021年12月20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方案和评估程序等内容。

    (二)2021年12月20日,我局成立了《规定》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林用结(清远市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何文华[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科长],谭苏鹏(清远市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易军辉(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管理科科长),戚启明(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督管理科科长),黄海平(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杨荣华(清远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科长),钟小敏(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

    (三)2021年12月22日,我局以市安委办名义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评估修改意见的函》。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35个单位回复意见,其中3个单位共提出6条意见和建议,其余单位均无对《规定》提出意见。

    (四)2021年12月22日,我局通过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官网、清远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意见。

    (五)2022年3月1日,我局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召开《规定》评估会议,评估小组对收集到的相关意见认真研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对《规定》进行评议,总结形成《关于〈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三、评估成果

    总体评估结论为:《规定》内容与现行《安全生产法》不相适应,且其制定的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在走修订程序。《规定》主要内容在现行《安全生产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建议对《规定》进行废止。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规定》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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