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20230254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7-21

周艳云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企业内部加油站监管的提案》(第20230254 号)收悉。经综合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1.关于“一、建章立制,明确企业内部加油站设立的审批程序”。

  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撬装式加油装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0〕44号)要求,“在国家、省或市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我市暂停新建任何撬装式加油装置。待国家、省或市正式出台或明确相关规定

  后,我市再对撬装式加油装置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因国家、省或市至今未出台或明确相关规定,我市发改局自2020年11月起再未批准任何企业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立项申请。

  2.关于“二.加强监管工作,建立企业内部加油站长效管理联防联控机制”。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加强企业内部使用加油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粤应急〔2021〕109号)文件对企业内部使用加油装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企业因实际需要设置内部自用加油装置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及《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等有关规划、标准规范,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二是企业设置内部加油装置的,应当根据储存、加注的油品理化特性,确保其装卸、储存、加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要求。三是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加油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四是各行业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将企业内部使用加油装置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

  为持续深入推进撬装式加油装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杜绝企业以建设撬装式加油装置为形式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2021年3月22至26日,我市由发改部门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气象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督察组对全市撬装式加油装置开展了联合督查。督查组采取实地检查、查阅文件台账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全面清理了全市非企业内部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矿、建筑、港口、码头、物流等企业(场所)内部使用加油装置的安全管理,为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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