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清远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任务清单》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通知》(粤应急〔2023〕128号)的要求,现将2024年上半年清远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人(市级)有关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24年上半年清远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人(市级)有关情况表.doc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