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3-09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工贸(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评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

  二、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选择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5.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清远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科;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受理

(一)清远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受理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标准化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无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从受理之日起,清远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科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

四、认定通告

(一)经审查合格的,由清远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科进行认定和通告。

    (二)通告期满,由评审组织单位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三)证书和牌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五、撤销

(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清远市安全监管局通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工作场所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一次定期检测、每三年一次现状评价的,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的。

(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并且不能由原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

(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企业自评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不需评审单位进行评审,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合格,报清远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同意的,由评审组织单位直接换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6.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由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7.每年组织开展全员标准化培训不少于1次(提交每年度组织贯标培训的图片、培训内容和记录)。

    七、重新评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应提出重新评审申请,按初次评审程序执行。

(一)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重新修订。

    八、事后监管

(一)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标准化试运行备案报告后,应当明确相关业务股围绕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完善进行督促指导,确保企业已经完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标准化否决项的整改,已经制定形成各部门(作业场所)风险分析作业指导书并符合企业实际,已经制定形成岗位标准并进行岗位达标评定,已经组织企业全员开展贯标培训,企业各岗位人员基本掌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内容和适合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各要素在企业各岗位得到有效落实。

(二)清远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业务科,每年开展对达标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达标企业的3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达标运行情况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实行企业达标运行和安全管理的同步检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请清远市安全监管局撤销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收回证书和牌匾:

1.存在标准化否决项的;

2.创建过程中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的;

3.企业全员贯标培训不落实的;

4.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等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建立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6.经复核或执法检查达不到标准化条件的;

7.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有效运行标准化体系,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0.其它未落实标准化创建和运行要求的。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评审单位在实施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代替包办的,或者评审报告与企业现场和管理实际严重不符的,出现1次,对有关评审单位进行书面警告,并通报批评;出现2次,禁止有关评审单位在清远市辖区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1年。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