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调整目录(2018版)的通知》(清府办〔2018〕32号)的要求,本机关草拟了《行政审批业务委托协议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现将《行政审批业务委托协议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8年11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371665,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城建大厦(邮政编码:511518)。计算时间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箱:qyajjspk@163.com。
附件:行政审批业务委托协议书(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行政审批业务委托协议书
(征求意见稿)
委托单位: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永华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城建大厦
受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调整目录(2018版)的通知》(清府办〔2018〕32号)等的规定,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审批业务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对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行政审批业务委托事项
原实施机关 |
事项名称 |
受托机关 |
清远市安全监管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加油站) |
***县安全监管局 |
二、委托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
1、有权对受托单位审批业务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2、有权就受托单位审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在定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托单位限期整改。
(二)委托单位的责任。
1、向受托单位提供开展行政审批业务等具体行为的“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号)”及相关法律文书;
2、支持、指导受托单位独立行使所委托的审批业务工作,并协助受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所委托事项合法、有效的行使;
3、及时向受托单位传达国家、省、市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受托单位办理所委托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对受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托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一)受托单位的权利。
在受托范围内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审批业务工作。
(二)受托单位的责任。
1、受托单位主要负责委托业务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在受理相关审批业务的申请后,应将受理情况同步抄告委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压缩审批流程,由受托单位授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负责人(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股长)审批。完成审批后,受托单位应将审批信息同步抄告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负责审批后的监管工作;
2、开展的业务严格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将委托事项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等项目向社会公布;
3、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通报开展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
4、配合委托单位的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通报委托单位;
5、受托单位审批业务超出委托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审批业务,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或纠纷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协议的期限
本委托书的期限为1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1止。
五、委托协议的生效
本委托协议自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委托协议如与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二)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对本委托协议或委托事项发生争议的,应相互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提交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相关委托事项如需调整,或本委托协议有未尽事宜的,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应当签订补充委托协议。
七、本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持一份,清远市编办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8年9月30日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