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2018〕1号)的要求,本机关草拟了《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现将《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8年9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371665,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城建大厦(邮政编码:511518)。计算时间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箱:qyajjspk@163.com。
附件: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对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确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和有关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上举报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受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负责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举报事项;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道路交通领域的举报事项;住建部门负责受理建筑施工领域的举报事项;质监部门负责受理特种设备领域的举报事项;消防部门负责受理消防领域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谁受理、谁核查、谁处理”的原则,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核查处理完毕后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核实及处理情况。
(二)经调查属实决定予以奖励的,有关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奖励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对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且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移送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列入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通过现有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