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安监〔2018〕 227号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清远市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清远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清远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清远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粤安监〔2016〕172号)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清发〔2018〕1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全市推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的原则,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和监督实施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以服务企业和社会为根本目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相应保险产品,按市场规则保本微利经营。
(二)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保险业对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资金投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三)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起政府、保险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的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推行范围和保障范围
(一)企业参保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先行重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机械制造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3.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单位;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涉氨制冷企业、使用工业煤气企业;
5.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
鼓励重点推行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员工参保范围。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含实习生)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四、承保形式及保险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市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的保险公司名单,推荐数量原则上为5家。鼓励保险公司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对保险公司的推荐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保险公司入围条件可根据以下七个方面综合考量:
1.服务能力和信誉度。
2.服务网分布。
3.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4.拥有专门从事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技术资质情况。
5.保险公司的事故预防工作情况。
6.保险公司的赔款准备金充足率。
7.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开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抄送上级部门。
五、责任保险服务
(一)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通常和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实施赔付。包括以下范围:
1.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被保险人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事故鉴定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
3.法律服务费用:发生可能引发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必要的仲裁、诉讼、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等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
以上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含实习生、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二)责任保险费率标准及浮动
1.费率标准:执行广东银保监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设定的基础费率。
2.费率浮动: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经济调节作用,激励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费率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保险费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浮动,实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
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全员投保或者整体投保的,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
(三)责任保险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四)责任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五)责任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承保机构应将相关服务承诺报送至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金融局(办)及保险行业组织。
1.保险公司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由保险公司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预防事故发生,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2.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开展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1)宣传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安全生产技能。
(2)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
(4)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评估、评价。
(5)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3.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期内对被保险人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评估,提出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建议,并约定整改期限。
4.理赔程序。
(1)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
(2)完善事故鉴定程序。对于需要提交鉴定报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明确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和标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鉴定证明,以便保险公司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保险公司需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3)提高事故理赔效率。对于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公司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可直接对第三者实施先行赔付,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提供预付赔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
(4)加强事故拒赔管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
(六)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经济赔偿,均不影响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扣减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通过工伤保险取得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
六、转换措施
鼓励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他有关商业保险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措施如下:
(一)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且保障范围和程度已部分涵盖本实施方案规定保险责任范围的,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和程度,并相应降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如保障范围和程度已全部涵盖本方案规定保险责任范围的,可不再重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共信息共享机制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共信息共享机制。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投保企业基础信息、保险费、损失原因、定损金额、赔款处理、保险公司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等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汇总分析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为金融信贷、证券评估、抵押担保、工伤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八、对保险公司的监督
(一)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职责范围内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诉举报。
(二)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报告、资料,同时每年一季度前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将承保情况、使用事故预防费用及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和赔付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相关情况报送市保险行业协会,并抄送市安全监管局。
(三)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督导,内容包括各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措施、进度和各保险公司承保和服务情况。
(四)市安全监管局每年应当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被推荐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被推荐承担本行政区域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保险行业协会取消推荐,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
1.保险公司被推荐后两年内未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
2.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诉后经查属实的。
3.保险公司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比例未达到保费总额的10%的;未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或挪用、挤占和转存事故预防费用情节严重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
5.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取消推荐决定之日起两年内,被取消推荐的保险公司不得在该行政区域再次被推荐。市保险行业协会就被取消推荐的名额空缺,按照原有程序择优补充推荐新的保险公司名单。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实施方案与激励政策。将已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优先进入工业园区、享受政府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条件。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公安局、清远海事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组织协调机制。
(1)市安全监管局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督导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机械制造、涉氨制冷企业、使用工业煤气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分配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3)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承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展自律管理,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4)市金融工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与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公路、铁路等工程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流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7)市经济与信息化局负责督导职责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督导职责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9)市体育局、旅游局负责督导职责范围内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10)保险公司负责承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开展自律管理,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为保险公司定责、定损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2.建立信息共享及使用机制。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承担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参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为保险办理提供依据。保险公司应将参保单位的保险承保、理赔、现场勘查、定期检查、风险评估、保险服务动态等数据信息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予以反馈,实现信息双向交流。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承担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收集、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定期报送给市安全监管局,由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为金融信贷、证券评估、抵押担保、工伤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征信系统应将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三)激励约束机制
1.保费补贴支持。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用于为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保费补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以各地投入为主,补贴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市财政按县(市、区)财政投入20%的比例予以支持。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另行制定。
2.保险费用列支。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用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3.风险抵押金转换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优先条件与政策扶持。各县(市、区)要将已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作为优先进入工业园区、享受政府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条件。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的处理措施。属于重点推行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6.生产经营单位未参保发生事故的处理措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未参加保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引发社会矛盾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严格追究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7.保险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险公司违反本方案规定,超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违反保险产品审批及备案相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监督考核。市政府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1.监督机制。有关承担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2.考核机制。市安委会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好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加分奖励。
3.评价机制。市安全监管局联合市金融工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评价机制,统一服务评价标准,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对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出具风险提示函,并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等主体,从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营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各有关部门、保险公司要大力开展培训活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保险公司的技术人才优势,加强市县、镇街、村居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和推行业务培训。
十、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由市安全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和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从2019年1月28日至2021年1 月27日。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_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_清远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