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应急〔2019〕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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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
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见附件),应急管理部取消了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现将《公告》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范围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 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