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被告知人:武庆群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8359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155075.2元(壹拾伍万伍仟零柒拾伍元贰角)。
本机关于2021年7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清)应急罚〔2021〕17号和(清)应急加罚〔2022〕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155075.2元(壹拾伍万伍仟零柒拾伍元贰角),加处罚款155075.2元(壹拾伍万伍仟零柒拾伍元贰角),(合计:310150.4元)缴至《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63-3379052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