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3-20

2023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9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卸油区未设置车辆停车定置区域及无“禁止烟火”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相关电子证据照片1份,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处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卸油区未设置车辆停车定置区域及无“禁止烟火”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近期较多加油站更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极易出现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该处罚案件可引起辖区内加油站的高度重视,为监管人员向其他加油站作宣传时提供了非常可行的典型案例,从而促进同类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查处本案有利于今后对类似的违法行为有借鉴作用。


案例2:

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某鞋业有限公司涉嫌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1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某鞋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某鞋业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2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某鞋业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已责令限期整改,要求2023年3月21日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对存在的隐患积极整改,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的办结,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为查处类似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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