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6-20

2023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1:

阳山县应急管理局对阳山县某日杂商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8日,阳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山县某日杂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放,未达安全距离”1项安全隐患,我局要求该商店在2023年2月13日之前完成整改。该商店存在的“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放,未达安全距离”1项安全隐患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到立案标准。2023年2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阳山县某日杂商店存在“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放,未达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9.6条“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决定对阳山县某日杂商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阳山县应急管理局在2023年2月20日完成了对阳山县某日杂商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执法人员在对检查中发现阳山县某日杂商店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阳山县某日杂商店违反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9.6条规定。阳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本案的办结为以后查处烟花爆竹零售店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提供借鉴,并可以对再次违反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从重处罚提供依据。


案例2:

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8日,清远市委督察组对清远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的特种作业人员赵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清远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特殊岗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极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案的办结为以后查处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行为提供借鉴,促进辖区内企业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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