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9-20

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1: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办理清远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根据《清远市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精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有关部署,7 月18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行动,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污水池)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车间天然气使用区域、棒炉天然气管道的场所未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清远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证据照片 2 份、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污水池相关设备、设施。现场对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进一步收集和固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上两项安全隐患问题,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3 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清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1、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2、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以上两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共计人民币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罚款 3000 元(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案是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今年开展重大事故隐患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办理的一宗“一案双罚”执法案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精准执法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天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下达执法文书、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和询问调查,当天基本完成了案件调查及违法行为的证据固定,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得到提升。在案件调查时,该公司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立即联系燃气公司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以及对有限空间(污水处理池)停止使用,认定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通过此次精准执法阶段的执法检查,我局既指导企业发现安全隐患,又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对工贸行业的精准执法检查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明确的指引,充分体现了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效果。为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案例2: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石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0日,清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不符,无加油站主管职责);2、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演练(2022年上半年未对中毒窒息、车辆伤害、泄露现场处置方案进行演练);3、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负责人何作士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上述3项违法行为涉及该企业、及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两个违法主体,其中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一)清远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存在“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不符,无加油站主管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清远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存在“2、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演练(2022年上半年未对中毒窒息、车辆伤害、泄露现场处置方案进行演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对清远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清远市日广石油有限公司存在“3、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负责人何某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有关规定,以及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此项的违法行为轻微,并于同日立即成整改,整改过程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清远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存在:“3、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负责人何作士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行为不予以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的何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却未能根据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照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因此,依法对该公司和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属于一案双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为,对企业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案例3: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清新区某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5日,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清新区某烟花爆竹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清新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店证件地址为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江咀头公路边,现在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某综合商店存放烟花爆竹共6种,共4箱。该店在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该店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 1200 元(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安全意识薄弱,为方便销售,获取利润最大化,不惜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秉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行政处罚,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以警示,本案的办结为今后查处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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