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1-20

2023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1: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6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油漆房存放有30余桶除油剂(白电油),4L/桶、调漆房存放有1桶除油剂(白电油),4L/桶];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抽查发现该公司有30名焊工作业人员持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审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和将珲春市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涉嫌伪造、买卖30张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关线索于2023年6月13日移交清远市公安局查处。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七)违法行为恶劣,......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1、罚款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2、罚款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整),共处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起案件中涉及的事项主要为特种作业、有限空间、主要负责人履职等均为重点检查事项。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调查两个环节,精准确定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有关线索依法通过行刑衔接手续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标对表进行执法检查,对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清晰,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切实做到精准执法。同时清远市应急管理局以罚促改,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持证上岗,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2:

英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英德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6日,东华镇应急办接清远英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线索报告,派出执法人员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对英德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公司聘请的危运车辆车内有50kg/桶丙烯酸树脂11桶,25kg/桶的丙烯酸树脂6桶,上述化学品外包装均未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予以记载,并下达整改指令。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事实,符合立案条件,根据《英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权限,经英德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于7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经立案后查明,该公司自知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只有物料名称,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擅自将上述化学品装车运输,已构成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未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形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涂料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产的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该公司已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本案的涉案物质(丙烯酸树脂)属于危险化学品,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该公司在日常生产中,由于管理不严和员工的疏忽大意,导致未在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属于典型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违法案件。该涂料有限公司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且检查当天企业正对上述危险化学品进行装车运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属于典型的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事实范畴。通过此案,形成处罚一起、警示一批、带动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提升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业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危化品生产企业及涉危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的认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性、参与性,同时明确我局执法检查重点,以有力度的执法检查为我市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案例3:

佛冈县应急管理局对佛冈县龙山镇某烟花爆竹销售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2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佛冈县龙山镇某烟花爆竹销售部开展烟花爆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许可储存量250箱,实际储存量360箱)”的隐患问题。

【处理结果】佛冈县龙山镇某烟花爆竹销售部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规定。该烟花爆竹销售部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烟花爆竹销售旺季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的监管和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教育,杜绝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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