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第三季度)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10-25

  案例一:

  【案例名称】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对清远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常闭防火门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4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清远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开展2024年度执法检查,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一楼化学品仓(油漆仓库)未设置洗眼器;5、一楼化学品仓插座不是防爆型;7、一楼、二楼、三楼常闭防火门打开未常闭】。

  2024年5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关于“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一楼化学品仓(油漆仓库)未设置洗眼器;5、一楼化学品仓插座不是防爆型;7、一楼、二楼、三楼常闭防火门打开未常闭】”的问题,其中“4、一楼化学品仓(油漆仓库)未设置洗眼器”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7条“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的规定;关于“5、一楼化学品仓插座不是防爆型”的问题,一楼化学品仓库内存放有R-308 TG(KAI)11GY44(某)(闪点4.1℃的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T-5178 THINNER(闪点8.7℃的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规定;“7、一楼、二楼、三楼常闭防火门打开未常闭;”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1条第2项“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的规定。经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2024年6月6日现场复查,以上问题均已按要求规范完成整改。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案件调查时,该公司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认定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通过此次精准执法检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既指导企业发现安全隐患,又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对工贸行业的精准执法检查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明确的指引,充分体现了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效果。

  案例二:

  【案例名称】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2日,清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现场发现停用甲类车间(A2)存放固化剂、珠光底漆、炫艳清漆、稀释剂等产品,现场统计约4吨。"共计1项安全隐患问题。根据现场情况,9月12日当天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清城)应急责改〔2023〕113号,要求该公司于9月15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10月16日,经局领导同意,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清远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存在:“1、现场发现停用甲类车间(A2)存放固化剂、珠光底漆、炫艳清漆、稀释剂等产品,现场统计约4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第八十条第四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同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清远市某涂料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符合从轻情节,对清远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清远市某涂料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违法事实为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共性问题,在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案例三:

  【案例名称】阳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清远市阳山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4日,阳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清远市阳山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清阳)应急现记〔2024〕39号),在检查中发现“现场有电焊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1项安全隐患,阳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2024年7月15日之前完成整改((清阳)应急责改〔2024〕14号)。该公司存在的“现场有电焊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安全隐患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到立案标准。2024年5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阳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广东清远市阳山某有限公司存在“现场有电焊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安全隐患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广东清远市阳山某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马上停止了该电焊工的违规无证作业,该电焊工于2024年5月17日到专门培训机构进行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考试成绩。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规定,广东清远市阳山某有限公司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对广东清远市阳山某有限公司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阳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检查中发现的广东清远市阳山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广东清远市阳山某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阳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本案的办结为以后查处工贸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提供借鉴,并可以对再次违反相关规定的工贸企业从重处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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