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阳山县“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7-12

近日,市政府批复清远市阳山县“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清远市阳山县“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1年10月1日10时25分,在G107线2327公里+400米阳山县七拱镇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客车与对向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车上3人抢救无效死亡、2人不同程度受伤。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清远市阳山县“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粤R875Q0小型客车驾驶人李国平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了有关企业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邱景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黄文健对车辆维护保养、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到位;阳山县交警大队、七拱镇交警中队交通秩序管控不够到位,阳山县公路事务中心道路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够到位,英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检查不够到位。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邱景康进行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共6人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陈建雄,阳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给予谈话提醒;

伍世旭,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给予批评教育;

成最强,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七拱中队中队长,给予批评教育;

巫俊山,阳山县公路事务中心班子成员兼生产办主任,给予谈话提醒;

王振鹏,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给予谈话提醒;

蓝松劲,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谈话提醒。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强调阳山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持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加强执法力度,督促客货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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