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7·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9-05
清远市“7·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7月4日14时40分许,广清高速公路北行62km+535m处(清城区横荷镇境内),发生一起小型轿车碰撞中心防撞栏,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与道路公共设施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清远市人民政府于7月6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派人参加的清远市“7·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故车辆及驾乘人情况
    1.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粤L64D59小型轿车,所有人:廖华,住址:略;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思域牌DHW7182FBAFE;核定载人数5人;注册日期2016年4月1日,发证日期2016年4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均至2017年3月15日24时止。
    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鉴定意见:粤L64D59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方向系、制动系在事发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肇事车辆碰撞前行驶速度的鉴定意见:粤L64D59号思域牌小型轿车碰撞前行驶速度在103.3-105.8km/h之间。
    2.驾乘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粤L64D59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上共有司机乘客6人,仅司机有驾驶证,其中:
    ⑴廖华,粤L64D59号思域牌小轿车驾驶人,男,44岁,户籍住址:略,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略,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9月28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28日。事故中当场死亡。因尸体损毁严重,受委托的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无法检测廖华血液中乙醇浓度;据同车廖某华妻子所述,廖某华未饮酒驾车。
    ⑵廖某华(廖某华四哥,坐后排左车门处)男,身份证号码:略,户籍住址:略。事故中当场死亡。
    ⑶廖某健(廖某华儿子,坐后排中间靠左)男,身份证号码:略,户籍住址:略。事故中当场死亡。
    ⑷刘某华(廖某华妻子,坐副驾驶座),女,身份证号码:略,户籍住址:略。事故中受伤。
    ⑸廖某1(廖某华侄女,坐后排中间靠右),女,身份证号码:略,户籍住址:略。事故中受伤。
    ⑹廖某2(廖某华女儿,坐后排右车门处),女,身份证号码:略,户籍住址:略。事故后经送医院检查未受伤。
    (二)道路状况、当天气象及路面监管情况
    1.道路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清高速北行62km+535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潮湿沥青路面,双向八车道,道路左侧为中央活动护栏及固定钢型护栏,右侧为固定钢型护栏,由左往右第五条车道为横荷出口匝道。道路有标志标线,最高限速110km,路面平直略弯。
    2.事故当天气象
    小雨,视线良好。
    3.路面监管单位
    事发路段路政管理单位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清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单位为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二大队)。
    、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7月4日,廖某华因父亲早上去世,便在深圳接齐家人亲属后于中午12时许驾驶粤L64D59小型轿车出发,取道广深高速、广清高速、清连高速、临武高速回老家湖南省汉寿县奔丧。14时40分许,廖某华驾驶粤L64D59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广清高速北行62km+535m处时,碰撞道路左侧公共设施,造成廖中华及车上乘客廖某华、廖某健共3人当场死亡,车上乘客刘某华、廖某1受伤,车辆及道路公共设施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形成原因的鉴定意见:粤L64D59思域牌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车身左侧与由北往南方向道路左侧活动护栏杆刮擦后,左前角碰撞护栏固定桩,波形护栏板由前至后贯穿粤L64D59小型轿车,车辆由于左侧受阻,导致尾部向右横甩,头西尾东停驶于左行车道内。
    距离事故地点南行车道南行方向约400米处有监控摄像头,监控视频显示,粤L64D59小型轿车进入监控区域后经过龙门架标志牌时行驶在从左往右第二条车道,四周车流稀少,此后粤L64D59小型轿车一直向北笔直行走,直至撞上距龙门架标志牌384.3米处的中央活动护栏。廖某华有疲劳驾驶的可能。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后行车辆纷纷减速变道并有多人报警,二大队一中队巡逻民警恰好巡逻至此,迅速设立警示标志和警告牌,保护事故现场和管控交通;14:50,巡逻民警接到值班室的处警电话,并对现场进行了初步勘查;15:00左右,120救护车和消防救援赶到事故现场,巡逻民警将现场情况向中队和大队值班领导进行了汇报;15:05左右,二大队和一中队值班领导带着增援力量赶到现场,进一步加强现场保护;15:45左右,清远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交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副支队长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17:30左右,事故勘查和救援工作结束,事故路段恢复顺畅通车。
    经评估,清远市“7·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未发现救援指挥、作业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事故发生后,二大队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治、遇难者善后、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食宿接待等工作,并指导死伤者家属向清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到死者丧葬费用和伤者医疗费用,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伤亡人员家属的理解和支持,保持了社会稳定。2016年7月7日上午,事故3名死者遗体在清远市殡仪馆火化,2名伤者经家属要求出院;7日下午,事故伤者和死伤者家属全部离开清远返回湖南。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原因
    廖某华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超载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远市“7·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廖某华,粤L64D59小型轿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超载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廖某华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
    (一)严厉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我市高速公路交警力量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努力扭转我市高速公路交通较大事故多发的不利局面。
    (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市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尽快实现高速公路执法信息化、科学化管理,切实预防或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针对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警示灯、警示标牌标语、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宣传先行,不断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车辆使用单位、运输行业协会以及社区、学校等社会单位的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出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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