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1-17
清远市“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2月15日12时12分许,清远市连州境内省道S114线285KM+450M处发生一起小轿车与大客车对向碰撞,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俩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
    清远市人民政府于2月24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连州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的清远市“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及人员情况
   1.粤E1K779号牌小轿车及驾乘人员情况
   粤E1K779小轿车所有人:敖某侯;登记住址:略;使用性质:非营运;厂牌型号:双环HBJ64;颜 色:白色;核载5人;初次登记日期2004年2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投保有效期至2013年7月16日。
   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E1K779双环牌小型客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粤E1K779双环牌小型普通客车方向系、制动系在 本次事故中损坏,事发前该车方向系、制动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未发现与事故有关的突发性机械故 障。该鉴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碰前瞬时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粤E1K779双环牌小型普通客车碰前瞬时速度为113.7-115km/h之间, 碰后滑移速度58.4-60.2km/h之间。
   事故发生时,粤E1K779小轿车有驾乘人员8人,分别为:
   驾驶员敖某侯,男,39岁,驾驶证号码:略,准驾车型C1,2012年6月27日初次领证于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限6年,住址:略。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敖某侯血液中检出乙醇(酒 精)成份,其含量为0.14mg/100ml(备注: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的,为酒驾;达到或超过80mg /ml,为醉驾)。敖某侯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乘车人杜某强(敖某候妻舅),男,35岁,住址:略,身份证号:略。事故中受伤。
   乘车人杜某豪(杜某强弟弟),男,32岁,住址:略,身份证号:略。事故中当场死亡。
   乘车人陈某(杜某豪妻子),女,35岁,住址:略,未上户口,无身份证号。事故中受伤,怀有5个月身孕。
   乘车人敖某阳(与敖某候同村),男,41岁,住址:略,身份证号:略。事故中当场死亡。
   乘车人杜某婵(敖某阳妻子),女,37岁,住址:略,身份证号:略。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乘车人敖某武(敖某阳儿子),男,12岁,住址:略,身份证号:略。事故中受伤。
   乘车人敖某芳(敖某阳女儿),女,8岁,住址:啦,身份证号:来。事故中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时驾乘人员乘坐位置如下:

敖某侯杜某强
敖某阳敖某芳杜某婵陈某
敖某武杜某豪
    
   2.粤BS2512大客车及驾乘人员情况
   粤BS2512大客车注册车主:深圳市远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捷通公司。法人代表:董某坤,注册资金:500万;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 代驾);登记住所:略;使用性质:旅游客运;品牌型号:金龙牌XMQ6998Y2;核载43人;初次登记日期 2012年12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强制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险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
   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BS2512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粤BS2512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方向系在本次事故中损坏,制动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确定为合格;未发现与事故有关的突发性机械故障。该鉴 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碰前瞬时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粤BS2512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碰前速度为85.7-86.6km/h之间。
   事故发生时,粤BS2512大客车仅有驾乘人员1人:
   驾车人王某林,男,47岁,驾驶证号码:略,准驾车型A1A2,1988年12月27日初次领证于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有效起始日期2008年12月27日,有效期限6年,住址:略。连州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在事故当日16时11分对王某林所做的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0mg/100ml。王某林在事故中未受伤。
   (二)事故发生路段基本情况
   省道S114线南起广州市,北至广东省连州市与湖南省蓝山县交界处的南风坳,全长约330公里。S114线连州四方井(K277+754M)至丰阳 (K308+932M)段为二级公路(山岭重丘),于2011年4月开始大修,2011年12月完工,现路况良好、各项公路标志标线齐全完好,路基宽度为 12米,路面宽度为9米,双向两车道。事故发生路段平直,视野良好。事故发生时天气为阴天。
   由于二广高速公路(G55)广东怀集至省界段迄今尚未通车,二广高速南下珠三角车辆多在湖南省蓝山县下高速,过南风坳进广东经S114线到连州市区上清连高速再走广清高速。因此事故路段设计车流量虽为每日3000车次,但在春运高峰期达到每日2万多车次。
   (三)事故发生路段交通安全监管情况
   省道S114线连州四方井至省界段属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东陂中队管辖范围,东陂中队队部在东陂镇。东陂中队制订有春运期间值班安排表,落实了值班领导 和值班、巡逻车辆,全中队分成事故处理组、事故备勤组、白天巡逻执勤组和夜间巡逻执勤组,巡逻执勤组在S114线往南巡至四方井、往北巡至南风坳时均需在 联系点签到。省道S114线连州四方井处原有一固定木材检查站,春运时设为省公安厅挂牌号为022的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执勤服务点,严查客运车辆超员、报废 车上路、货车载客以及人货混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连州市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路段春运期间的交通安全监管有较好的部署和落实。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2月15日,远捷通公司聘用的司机王某林根据公司的调派,于早上7时05分许,驾驶粤BS2512大客车从东莞市南城车站出发,前往连州市西 岸镇接一批包车客人。12时10分许,粤BS2512大客车北向行驶到事故路段超越同向行驶一辆大货车后,左侧车头与南向行驶完成超车正在变道的由敖某侯 驾驶的粤E1K779小客车在路中间迎面相撞。两车相撞后,粤BS2512大客车头东尾西冲出北上车道路外;粤E1K779小客车反弹后头西尾东冲出南下 车道路外,左后轮搁在南下车道路边,乘客杜某婵被甩出车外。事故造成粤E1K779小客车司机敖朝侯及乘客杜某豪、敖某阳、敖某芳四人当场死亡,杜某婵、 陈某、杜某强、敖某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杜某婵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某林和事故现场过往人员多人报警;王某林报警后由于怕被事故家属殴打,自行搭摩托车前往连州市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连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立即指令东陂交警中队出警处置,并通知北山医院、东陂卫生院、北湖医院赶往救援。按照连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连州市常务副市长李伯伦、副市长欧阳 海龙、公安局政委陈智文和市政府应急办、安监、事故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等先后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并赶往连州市北山医院看望伤者,要求医院全力抢救伤 者。清远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交警支队领导、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也先后赶到连州指导事故处理工作。连州市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李伯伦为组长的事故处理领导 小组,连州市公安局也成立了以副市长、公安局长邓超洪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各项善后处置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得到了及时、有效 处置。
   截至2月28日,五名死者尸体已火化,丧葬事宜已处理完毕;杜某强在连州市人民医院治愈出院;陈某、敖某武已先后转到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好转;王某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死者赔偿事宜准备进入司法程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㈠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王某林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行驶速度,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敖某侯驾驶机动车 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在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行驶速度,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也负有直接责任。
   2.间接原因
   远捷通公司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BS2512大客车未安装GPS监控设备,没有车辆营运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远捷通公司聘用的司机王某林驾驶公司所有的粤BS2512大客车接送包车旅客这种非法营运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㈡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远市“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敖某侯,粤E1K779小客车驾驶员,贵州人。敖某侯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在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行驶速度,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其刑事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王某林,粤BS2512大客车驾驶员,湖北人。王某林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行驶速度,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抓紧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董某坤,肇事大客车车主远捷通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非法营运行为负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由清远市安委办向深圳市安委办沟通,转请依法查处。
 2.深圳市远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超出经营范围经 营,非法营运,对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由清远市安委办向深圳市安委办沟通,转请依法查处。
   五、事故教训及整改防范措施意见
   为认真吸取这次连州“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防范类似事故的重演,调查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连州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政府(部门)监 管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全面系统分析当前道路交通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问题,集中精力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把责任、任务、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 业、落实到岗位;主管部门要坚持勤检查、常敲打,及时处置问题和隐患,加大整改督查力度,防患于未然。
   2.连州市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对市挂牌督办未销号的第一批、第二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项目的整治。
   3.连州市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客运、货运企业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加大安全投入,科技兴安,充分有效利用GPS监控等手段,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安全监控,防范事故发生。
   4.连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以长途客运、包车客运、农村客运为重点,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驾驶、超类别范围驾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高速公路违法上下客和违规停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连州市各级各部门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的活动,宣传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以血的教训警示道路交通参与者依法依规驾乘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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