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这家公司被罚110000元的原因!老板们看看吧!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1-30

近期,清远市应急管理局针对佛冈县加利五金铸造厂存在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佛冈县加利五金铸造厂存在以下问题:


1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车间公司大门口有一机修岗位的砂轮机无防护罩,电缆电线乱拉乱接,未设置配电箱;中频炉除尘器电机皮带轮缺少防护罩;生产车间灭火器设置不足);

2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4

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

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中频炉除尘箱、砂回收箱、喷砂除尘箱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识,未进行作业审批 ,未配备有限空间应急物资);

6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车间使用的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佛冈县加利五金铸造厂1、罚款 20000 元(贰万元);2、罚款40000元(肆万元);3、罚款20000元(贰万元);4、罚款 20000元(贰万元);5、罚款10000元(壹万元);6、警告;上述六项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共处警告,罚款人民币 110000 元(壹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投资人王月好处以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千万别不当回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