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曝光台|连州市这些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被曝光

来源: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21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清远市安委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部署,为有效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落细,切实增强企业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深化部门精准执法,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的效果,连州市公布多起有关部门办理的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连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排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2、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官管理人员调离后未重新任命人员;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服,并未如实登记;5、油墨房、调漆房可燃性气体检测仪故障未及时发现,并督促落实整改,无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洗漆房风扇非防爆风扇,环保设备电机非防爆电机。其中隐患5和6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第八条第六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反映出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自查自纠阶段,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自查自纠流于形式。连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停产整改,经过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复查,两项重大事故隐患及其他四项一般隐患已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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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连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检查存在的六条隐患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连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存在问题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连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 30000.00 元(叁万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3年7月20晚,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接群众举报西岸镇七村某自建房内有非法储存燃气瓶及非法过气的行为。燃气办工作人员到西岸镇联合当地镇政府干部及西岸派出所对该自建房进行检查。发现自建房内在无配置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存放有50KG的燃气钢瓶25个、14.5KG钢瓶9个,并屋内停放的车辆粤RUQ701上装有14.5KG的13个充装有燃气的煤气瓶,以及电动充装燃气的机械一台(用于钢瓶与钢瓶过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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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主上述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五款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屋主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三:

2023年11月15日,连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连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过程中,在连州市537国道新塘工业园路段发现牌照号为粤18721XX的拖拉机缺失反光标识,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对拖拉机机手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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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下午,连州市农业农村局对相关隐患情况进行复查,该项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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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

2023年6月2日、6月14日,连州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供电局、龙坪镇人民政府联合到连州市某二级电站开展汛期联防联控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该电站存在以下八条隐患问题:一、私自加高引水渠。经现场检查,引水渠前段全线被人为加高约0.2米,溢流口私自加高约0.3米,渠道长期处于高水位运行状态,严重影响渠道安全及正常分流排洪。二、引水渠过村庄段靠近村道只有3米多,无防护栏杆及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溺水安全隐患,没有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三、特种设备吊车、压力钢管、机电设备未开展定期监测。四、未制定应急预案。五、电站没有落实安全责任制,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晰。六、上岗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七、前池挡墙渗水严重,放水闸处无安全护栏且排气孔只有地面孔洞,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八、高压场所围墙外未设置安全标识牌,电站出水口无安全标识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及《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该电站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市水利局印发了《关于配合开展连州市某二级电站停电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连州市供电局配合电站进行整改,8月份完成经连州市水利局复查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

典型案例五:

2023年9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对连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重大突发环境事故隐患排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矿山未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矿山未建设有事故应急池,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隐患分级原则,属于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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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企业于2023年9月20日提交《关于开展重大突发环境事故隐患整改的情况说明》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明确隐患整改期限。2023年10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公司矿山已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完成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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