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曝光台|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曝光一宗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来源: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1-10

  2023年以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精准执法,不断提升执法力度和执法质量,现将近期查处的一宗安全生产违法案例进行通报,警示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4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佛冈)印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双氧水32桶 与烧碱50包混放在车间里);2.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辩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在有限空间 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无监督检查记录);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安全阀、消防设备、防护罩等);5.维修间旁放置8罐氧气、乙炔均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且安全距离不足;6.仓库货物堆放“五距”不符合要求;7.车间的环境、电线、电柜、电箱等堆积过多毛织物;8.烧毛工艺场所使用的燃气贮罐未与生产加工场 所隔开;9.染色车间有一直梯未设置防护笼;10.新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等10个隐患问题,其中3项重大隐患。

  2023年9月18日,经局领导同意,佛冈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某(佛冈)印染有限公司以上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某(佛冈)印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当事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宋某某、王某某均承认以上涉嫌违法事实。

  处理理由及结果 

  某(佛冈)印染有限公司存在的“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双氧水32桶与烧碱50包混放在车间里);2.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辩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无监督检查记录);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并定期检测(安全阀、消防设备、防护罩等);5.烧毛工艺场所使用的燃气贮罐未与生产加工场所隔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1.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2.公司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安全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3.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4.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5.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上述5项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92000元(玖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给予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 罚。

  案例评析

  该案例是印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违法行为,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有限空间等重点场所,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