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第一季度)
案例一:
【案例名称】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箱包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特种作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2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广东某箱包科技有限公司核查群众匿名举报投诉情况,发现以下问题:特种作业人员朱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朱某在2020年1月3日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2023年1月2 日前进行复审,至2024年3月12日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2024年3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广东某箱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认定,朱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2016年11月8日初次申领,有效结束日期至2026年1月2日,但在2023年1月2日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复审,所以导致特种作业证失效(法律依据: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0000元(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清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直接深入生产车间开展突击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对举报的内容进行逐一核查,当天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和拍照取证,快速固定违法证据,立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马上停止焊接作业。鉴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同时,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多次向企业进行了普法宣传,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执法理念,当事人表示今后将举一反三,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二:
【案例名称】英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英德市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烟花爆竹行业、经营管理、产品质量、企业批发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2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英德市应急管理局到英德市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03①号仓存放21箱超药量的吐珠类产品(实心罗马烛光),单根药量为30g,不满足《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表2中吐珠类产品(C级)对应的最大允许药量20g(2g/珠)要求。检查当天,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证据照片1份。随后,省应急管理厅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移交英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并由英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完成整改。2023年12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英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英德市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认定,该公司采购和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之药量规定的吐珠类产品(C 级)的行为,已构成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英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检查后对销售出去的超药量产品进行召回并退回厂家,属于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15000.00(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英德市应急管理局在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来临前、承接省应急管理厅移交办理的一宗行政执法案件,办案流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严格按照检查方案选定的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天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下达执法文书。在省厅移交任务后,英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立案和询问调查,在期限内完成案件调查及违法行为的证据固定,以高质效办案水平,践行“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