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3-20

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府函〔2018〕9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清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清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

2.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3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3.1.1  预警预报

3.1.2  预警响应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处置措施

3.2.4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过渡期生活救助

3.3.2  冬春救助

3.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设施保障

4.6  通信保障

4.7  动员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Ш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清远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主  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供电局、市气象局、清远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期间粮食供应;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等重要物资的供应保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生产供应;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发送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并做好灾害现场公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托幼机构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5)市科技局(市地震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及时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指导各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本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实施;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8)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民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督促、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织专家对较大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市级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演练。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组织、指导全市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预防、避险等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15)市农业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制定防控制对策,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市发展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6)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储备相关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发展;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森林火灾消防演练。

(17)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评估工作。

(18)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19)市外事侨务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涉外组织机构的救灾联络等工作。

(20)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21)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2)市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23)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协助政府不断拓宽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加强对经办保险机构的监管,引导保险机构研发灾害保险产品、做好日常防灾减灾预防工作、农房保险和民生责任险等工作,及时做好灾后查勘、理赔工作。

(24)市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5)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6)清远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7)市武警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协助有关部门疏通道路、桥梁等交通应急通道;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8)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协调抗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29)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受灾群众、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指导下,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并做好灾害现场公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防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各地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

2.3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市有关单位根据业务对口进行具体指导。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3.1.1  预警预报

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科技(地震)、气象等单位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科技局[市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等。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3.1.2  预警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及有关县(市、区)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减灾委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市减灾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3.2.2  响应启动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Ш级响应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Ш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2.3  处置措施

(1)市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2)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决定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并公布灾区与社会力量对接的具体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报道。

(4)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6)市民政局、财政局要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救灾补助资金。

(7)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区域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2.4  应急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发放、监管等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3.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市民政局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组织有关单位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市民政局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估报告后,要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选址、重建工作。

(5)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2  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级和县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3  物资保障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市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各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3)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保障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公路、水运等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设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4.6  通信保障

经信部门、广电部门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7  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 居) 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民政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订,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4)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12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设定市自然灾害救助Ⅰ级、Ⅱ级、Ш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7.1  Ⅰ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0人以上;

(2)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80万人以上。

7.2  Ⅱ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2)死亡(含失踪)14人以上,2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15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7.3  Ш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8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2)死亡(含失踪)8人以上,14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4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7.4  Ⅳ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4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2)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24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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