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2〕136 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第2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12 月25 日
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
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水利、管道线路的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留规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依法保障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交通、水利、国土、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工资保证金数额,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多个不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施工单位都应按照规定开立保证金专户。
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各方留存一份。
第七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该项资金可以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
第八条 已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免缴工资保证金,但自《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施工单位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按第七条要求补缴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申领开工许可证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信访部门共同审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减半或免缴工资保证金。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三年(含三年)以上良好诚信记录,且有五个(含五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宗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存;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五年(含五年)以上良好诚信记录,且有十个(含十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宗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可免缴。
其它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单位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保证金专用账户由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单独设立,分包单位无需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其拖欠的工人工资由应当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先予垫付,再从应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一至两个月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施工单位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拖欠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
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启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立即启用工资保证金补发工人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3 个工作日内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
银行应在收到《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2 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人工资发放表》将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到有关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施工单位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从银行工资保证金专户提取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已启用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在30 日内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工资保证金。并将相应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缴存或未补足已经启动支付的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限期缴纳或补缴。逾期未缴纳的,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或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将其记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已竣工的,施工单位应在工人退场前在工程施工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人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 日。
为确保不拖欠工人工资,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后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可以从建设单位预留给施工单位的保质金中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九条工人已经退场且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
凭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公示的凭证,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需注销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同时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施工单位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该施工单位拖欠工资投诉举报的,应当批复确认。银行自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之日起,按照施工单位意见处置工资保证金专户及专户内本金、利息。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恶意欠薪施工单位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限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编造虚假事实,以追讨工资为名煸动集体上访闹事或与工人串通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追讨工程款的,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及时介入,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妥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的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到现场处理,工会、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因有关银行过错导致工资保证金流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追究其民事责任,并可依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将劳务分包合同、单位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交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务工人员的管理,建立工人进场、退场和劳务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登记制度,按月填写《施工单位用工登记表》;规范工人工资发放制度,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建立工资支付台帐,严禁工人工资由中间人代领;每月15 日前收集所有《工人工资支付登记表》存档备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行为,工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工地务工人员出入证(卡)制度,工地所有人员凭工地出入证(卡)进出工地;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登记,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并按月收集各劳务单位《施工单位用工登记表》备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交施工期间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的证明。没有收到支付证明或发现劳务分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及时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实行施工单位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后,有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远市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暂行办法》(清府办〔2006〕3 号)文中关于工人工资支付担保一项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2.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
3.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
4.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5.施工单位用工登记表
6.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登记表
附件1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建设单位):
丙方(监管银行):
丁方(人社局):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现就甲方位于
的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保
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方职责
1.乙方根据丁方通知,同意于 年 月 日之前,在丙方辖属营业网点开立建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开户账号 ,户名 ,
开户行 ),按照规定一次性存入该账户人民币
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划拨工程款中部分资金),
由丙方对该资金设置“只收不付”进行监管。
2.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仅限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甲方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并接受丙方和丁方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实施监督管理。
3.如出现甲方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未按照丁方规定时限改正的情况时,甲方同意由丁方通知丙方,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或提取现金由丁方发放给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丙方接到丁方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及《工人工资发放表》后,可直接按《管理办法》划拨、提取相应的工人工资。
4.如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已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甲方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二、丙方职责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丁方要求,指派辖属营业网点具体办理甲方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业务。
2.督促辖属营业网点做好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监管工作,避免擅自支取或挪用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情况发生。
3.按照丁方的通知要求,在收到丁方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或加具意见的《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资金的提取、销户等手续,及时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内。
三、丁方职责
1.监督和指导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到丙方辖属营业网点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业务。
2.按丙方要求提供被拖欠工人工资的相关资料用于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甲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并符合划拨、提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条件时,丁方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通知丙方划拨、提取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4.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保证金退还、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四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四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起生效,至甲方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甲方提出申请并经丁方同意,到丙方辖属营业网点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注销手续之日起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丁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
劳监薪支字〔〕号
(银行业务机构):
施工单位 位于 的
工程项目,现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涉及人数和
金额分别为 人 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现按照《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请你行将该单位开立的保证金专户(账号: )中的资金共计
元,在 年 月 日前,分别划入本通知书
附件所列工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特此函告。
附件:工人被拖欠工资统计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
附件3
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工程项目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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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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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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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姓名
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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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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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存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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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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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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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单位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应退还工资保证金金额万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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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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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件4
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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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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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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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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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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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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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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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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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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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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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销户
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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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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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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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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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请表一式四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局、住建局、申请单位、开户银行
各持一份。
附件5 NO:
施工单位用工登记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岗位
| 进入时间
| 合同签订时间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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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劳务公司: 建设单位: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年 月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登记表
施工单位(盖章):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出勤天数
| 应发工资
(元)
| 实发工资
(元)
| 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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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名):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清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六科 2012 年12 月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