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广东省管理办法》已经 省长卢瑞华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审查其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的发放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其所在单位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将证件报送审核,逾期未审核者,不得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检举;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检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