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七届
会议第202006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自然资源局:
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0064号提案《关于城市道路、居民小区划定停车位的几点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提案提出“建议在现有的居住集中区域内已划定固定停车区域附近灵活增设临时停车位”,我局认为,在住宅小区增设停车位确实是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的办法之一。但在住宅小区增设停车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由业主依法到当地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关于提案提出“对于居住区域内设有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楼宇采取合理收费方式对外开放接受社会车辆的停放”的建议,必须要征得到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的同意。如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不同意,难以实施。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三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建设单位拥有对人防工程地下室车位的经营、管理、收益权。清远市还允许建设单位可以出售人防工程地下室车位的所有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拒绝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地下室车位,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绝大部分小区、楼盘停车库(包括人防工程地下室的车位,下同)本着安全性的原则,均实行封闭式管理,仅对车位业主、小区内的业主租户开放使用,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停车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别有用心的人能通过此行为直接绕过楼盘的安防系统,对业主的生命财产均造成潜在影响。小区、楼盘内停车位如要对外出租,均需经业主大会的同意。小区业主为维护小区的安全拒绝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地下室车位,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建议优先考虑开放部分政府部门的停车库作为试点推行对外出租,有一定成效后再考虑全面开放,提供利民便民服务。小区、楼盘停车库出于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考虑,推行将人防工程地下室车位对外出租的提议尚欠成熟。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