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收悉人大提案《关于建立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的建议》(2020100号)。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局关于“加大建筑垃圾的监管与惩治力度”的会办意见报送如下:
根据《印发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1〕129号)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目前,我局已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于2020年3月23日印发了《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细则》,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城市管理部门办理);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对监管范围内不按要求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或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下一步,我局将制定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指导意见,明确农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意见,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镇级人民政府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农村建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特此函达。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