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小区楼道安全管理的建议》(第20200152号)收悉,我局经研究,并结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目前全国各地住宅小区因电动自行车在楼道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的火灾越来越多,我市近期也发生了多宗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的火灾。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完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配套建设的制度,推动新旧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整治,对引导业主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同时要加强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车产品实施专项整治,强化抽检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车产品的质量监管,才能防范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保障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制定新旧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建设的制度
(一)建议新建小区在规划设计时,要求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
电动自行车在住宅小区楼宇大堂、楼道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禁而不止的最主要原因是老旧小区没有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要从源头上解决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的火灾问题,必须要在住宅小区建设足够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否则难以解决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乱拉线充电,电动自行车引起的火灾禁而不止的问题。目前我省及各地级市还没有规定住宅小区规划报建时强制要求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足够的集中停放充电点的制度,导致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小区根本没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我局已于2019年11月29日发出了《关于推广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通知》,但因为只是倡导建设单位(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是强制措施,效果并不好。最关键的是应当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时就强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才能确保所有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足够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我局已把情况报告省住建厅,省住建厅表示正在与省自然资源厅协商,争取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要求新建小区在规划设计时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的制度。目前对于新报建小区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将与建设单位沟通,于规划阶段明确电动车自行车充电桩配套位置,避免出现新的矛盾纠纷。
(二)建议制定老旧小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的制度。
老旧小区在绿地或其他场所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属于改建小区配套设施的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经“过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规定,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住建部门都希望在老旧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但却难以实施,其主要原因就是无法得到“过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有的小区已建好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但因一些业主的强烈反对又被拆除了,还引发了支持建设和反对建设两群业主之间的矛盾。只有制定无需经“过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老旧小区也可以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的制度,才能在老旧小区顺利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局在今年负责起草《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工作。目前我局已完成了《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已于9月9日报送市政府审核。按照市人大的安排,该条例计划在明年上半年出台。该条例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表决票数】第二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属于消除安全隐患的紧急措施,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消防部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行机构、业主代表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即可实施。”如果这款规定能顺利通过并正式出台,就可以彻底解决因无法经业主大会通过导致老旧小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难以实施的问题。
二、加强对居民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管理
(一)应落实居民住宅区(楼)的建设、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有物业管理的小区要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责任;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楼院,建议由居(村)委会落实消防管理责任。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委会)应对区域内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进行管理,发现居民住宅区(楼)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二)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按照《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老旧小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未依法落实管理责任的管理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业主进行查处。
(三)住建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情况的排查,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的业主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引导和协助有条件的小区划定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并配备相关消防安全设施,减少电动车充电引发的安全隐患。自2020年5月至今,清城区住建局组织物业行业专家对辖区内的物业小区进行定期抽查,共抽查物业小区73个,累计219人次,发出70份整改通知书,对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及物业小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建立台账。
三、加强居民区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利用有效的宣传时间,开展入户宣传,特别是对辖区城中村的居民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讲清电动自行车特别是自行改装电路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已超过使用年限的电动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告知正确的停放、充电方式,电池达到使用年限的建议更换。
(二)管理单位应印发张贴挂图标语,在每个小区、每栋居民楼、每个院落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挂图,提高居民群众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的意识。
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管
(一)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的专项行动。
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联合公安、交通、发改、工信、消防等部门共开展10次联合检查,组织基层市场监管所上下联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据统计,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892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3家次、销售单位1080家次,发现2家销售单位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共7辆,1家销售单位销售未取得3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共4辆,均已依法作出处理。3月-5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三次随机抽查暗访督查工作,检查全市8个县(市、区)13个镇街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23家;6月和8月,两次联合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检查全市8个县(市、区)共25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现场移交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指导销售单位规范建立进货验收、销售等各环节台账。
(二)开展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开展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据统计,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716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595户次,抽查电动自行车及配件96款,向3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跟踪落实整改完成。
(三)做好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将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我市2020年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和监督抽查计划,安排我市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电动自行车3款,目前正在开展抽检工作。
(四)积极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产品的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电动自行车适用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电动摩托车适用GB 24155-2020《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2020年5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GB 24155-2009),该两项标准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市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开展新标准宣贯工作,通过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信息、印制派发电动自行车安全和新标准宣传小册子、现场检查督导、开展倡议和守法承诺活动等方式,告知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生产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要求商家不能违规出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告诫物流配送、餐饮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篡改,提醒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购买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广泛提高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全链条的安全意识。下一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宣传,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五、关于建立电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问题
电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为电动摩托车等作为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车提供定期安全检测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我市有相应的社会检测单位提供服务,但没有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要定期安全检测。第二类是能够按照电动车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综合性能检验检测的技术机构。目前,我市未建立有电动车产品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市市场监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并不具备从事电动车产品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服务并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质,该机构正在对电动汽车充电机桩计量检测能力建设进行规划并落实了购买相关计量检定测试设备,但受场地限制原因,没有建立电动车产品综合性能检测能力计划。另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的有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市市场监管局无资质认定权限,但将积极协助有意从事电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的技术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7日
(联系人:莫开勇,联系电话:337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