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0015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9-18

陈仲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老旧小区电瓶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2020015号所提及的相关问题,我局经研究,并结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供电局的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目前全国各地住宅小区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的火灾越来越多,我市近期也发生了多宗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的火灾。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禁而不止的最主要原因是老旧小区没有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要从源头上解决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的火灾问题,必须要住宅小区建设足够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否则难以解决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乱拉线充电,电动自行车引起的火灾禁而不止的问题。老旧小区在绿地或其他场所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属于改建小区配套设施的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经“过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规定,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住建部门都希望在老旧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但却难以实施,其主要原因就是无法得到“过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经调查,目前全市还未有一个小区能经“过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的。有的小区已建好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但因一些业主的强烈反对又被拆除了。因此,必须完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建设的制度,推动新旧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引导业主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消除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杜绝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制定新旧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建设的制度。

(一)建议新建小区在规划设计时,要求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

目前我省及各地级市还没有规定住宅小区规划报建时要求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足够的集中停放充电点的制度,导致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小区根本没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已于2019年1129发出了《关于推广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通知》,但因为只是倡导建议建设单位(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是强制措施,效果并不好。最关键的是应当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时就强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才能确保所有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足够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我局已把情况报告省住建厅,省住建厅表示正在与省自然资源厅协商,争取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要求新建小区在规划设计时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的制度。目前对于新报建小区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将与建设单位沟通,于规划阶段明确电动车自行车充电桩配套位置,避免出现新的矛盾纠纷

(二)建议制定老旧小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的制度。

由于无法经“过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老旧小区难以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只有制定无需经“过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老旧小区也可以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的制度,才能在老旧小区顺利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局在今年负责起草《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工作。目前我局已完成了《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已于9月9日报送市政府审核。按照市人大的安排,该条例计划在明年上半年出台。该条例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表决票数】第二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属于消除安全隐患的紧急措施,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消防部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行机构、业主代表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即可实施。”如果这款规定能顺利通过并正式出台,就可以彻底解决因无法经业主大会通过导致老旧小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难以实施的问题。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要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六厅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9398号,附件1)中制定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以及市供电局组织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制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书》(附件2),由具备电力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充电设施,选用质量可靠的设备,并做好验收、试验工作,确保充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一)应落实居民住宅区(楼)的建设、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有物业管理的小区要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责任;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楼院,建议由居(村)委会落实消防管理责任。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委会)应对区域内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进行管理,发现居民住宅区(楼)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二)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按照《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老旧小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未依法落实管理责任的管理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业主进行查处。

(三)住建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情况的排查,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业主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引导和协助有条件的小区划定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并配备相关消防安全设施,减少电动车充电引发的安全隐患。2020年5月至今,清城区住建局组织物业行业专家对辖区内的物业小区进行定期抽查,共抽查物业小区73个,累计219人次,发出70份整改通知书,对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及物业小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建立台账。

、加强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利用有效的宣传时间,开展入户宣传,特别是对辖区城中村的居民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讲清电动自行车特别是自行改装电路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已超过使用年限的电动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告知正确的停放、充电方式,电池达到使用年限的建议更换。

(二)管理单位应印发张贴挂图标语,在每个小区、每栋居民楼、每个院落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挂图,提高居民群众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的意识。

五、关于在城市道路规划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的配套建设的问题。

市自然资源局认为根据《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要求“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退让道路红线”,因此在退让道路的范围内规划电动车停车棚及充电桩配套设施不满足技术管理规定。同时,小区外路边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及充电设施可能造成后期管理困难并城市道路沿线景观存在影响。故认为不适合在市政道路退让道路范围内规划设置。建议在小区内部选取适合位置用于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简易停车点。简易停车点和充电设施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附件:1.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六厅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书》(市供电

       局组织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制定)。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7

 

 

(联系人:莫开勇,联系电话:3376689)

 

 


 
                                                                       
附件1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六厅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9]398号).pdf                                                                         
附件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书(清远供电局).doc                                                                         
与人大代表、提案人沟通情况登记表(陈仲文代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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