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目前市区出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占用小区外围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临时停车位等设施围蔽停车收费经营的行为。这些围蔽经营的停车场在2021年清远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第一次实地综合测评中被发现存在路面破损未及时维修、车辆乱停乱放、垃圾未及时清理等问题,交警部门也无法对围蔽停车场内汽车乱停乱放的行为进行处罚,严重影响了我市的创文工作。部分群众投诉也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围蔽停车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我局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围蔽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管:
一、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小区外围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临时停车位等设施纳入统一管理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7〕16号)第十三条规定“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规定了小区外围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人行道、临时停车位等设施,其使用功能是城市公用的,属于市政公用设施,权属属于政府所有,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不应由业主(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应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这些设施围蔽停车收费经营。部分围蔽经营的停车场不仅包括了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设施,还包括了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外的设施,更加应纳入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小区外围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临时停车位等设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我局曾于5月7日向贵局发出《关于提请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小区外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围蔽停车收费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的函》,提请城市管理部门对此类行为进行查处:
(一)我局及清城区、清新区住建局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半个月内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经营权,城市管理部门如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经营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合法收费经营,负责围蔽停车场设施设备的维修、清洁卫生和停车秩序维护等工作,并接受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围蔽停车场无法达到创文的要求,建议城市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权,拆除围蔽设施设备,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的统一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无法取得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权的,建议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拆除违法围蔽设施设备。
附:1.市住建局关于提请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小区外围
的市政公用设施围蔽停车收费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的
函;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构)
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9日
(联系人:莫开勇 联系电话:337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