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1053号来信《关于排除空调外挂机安全隐患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市、县(市、区)住建局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宣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市、县(市、区)住建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业主宣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提醒业主防止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市、县(市、区)住建局鼓励业主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装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进行监控的设备,方便防范高空抛物行为和事后取证。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联系人:莫开勇 联系电话:337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