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1013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07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10136来信关于在我市公共区域增加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我局大力推动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我局于2019228日向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出《关于支持配合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清建201928,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等文件的要求指导监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的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已制定了详细的安装、维护流程,以及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四方协议)、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的要求和指引,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承诺书,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审核电动汽车充电桩报装材料;配合并协助电动汽车用户安装公司现场勘查、施工验收和试充电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安装承诺书的约定督促责任人及时修复。充电服务企业进入居民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提供充电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与支持和配合。

(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三)我局将在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时,将把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建设充电设施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范围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建设充电设施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

(四)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纳入行业自律管理范围。

自从我局发出《关于支持配合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各县(市、区)的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上都支持和配合业主在地下车库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二、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

省住建厅20181227日颁发、201921日实施的《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4.9.1条规定(以下简称“第4.9.1条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年颁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年颁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年颁发)、《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年颁发)、《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年颁发)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5个消防规范”)。但第4.9.1条规定存在一个重大漏洞,因为上述5个消防规范是2013年至2017年颁发的,《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并未明确2017年前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5个消防规范的小区地下车库是否符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条件。如果要严格执行第4.9.1条规定,很多2017年前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的小区地下车库是按照旧消防设计标准设计建设的,因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5个规范,是不符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条件的。这将导致绝大部分既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因不符合安装条件而无法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这是不符合国家、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也严重阻碍了既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工作。部分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就是根据第4.9.1条规定,拒绝其地下车库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导致很多小区地下车库业主难以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我市清城区懿峰雅居小区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就是以此为由拒绝其地下车库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已允许地下车库业主安装了电动汽车充电桩,也担心其管理服务的地下车库不符合第4.9.1条规定,万一以后因电动汽车充电桩引发安全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清城区阳光嘉园小区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始允许了部分地下车库业主安装了电动汽车充电桩,但后来知道了第4.9.1条规定后,就以该规定为由拒绝地下车库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我局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商,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同志也认为按照第4.9.1条规定,2017年前设计建设的小区地下车库不符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条件。

三、加快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我局曾多次建议省住建厅尽快修改第4.9.1条规定,规定在五个规范颁发实施前,已按当时国家标准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的汽车库、停车场也可以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否则绝大多数既有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都无法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但至今未得到省住建厅的答复,建议我市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在5个消防规范颁发实施前,已按当时国家标准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的汽车库、停车场也可以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5


(联系人:莫开勇   联系电话:337668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