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101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22



民盟清远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高层建筑公共区域构筑安全防护体防止高空坠物的建议》20210117)收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住建部门加强立法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防范高空坠物行为

(一)加强防范高空坠物的立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市人大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了《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起草工作。该条例(草案)已通过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对《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修改意见,计划今年8月份通过第二次审议,10月份通过第三次审议,然后报送省人大审核,争取今年年底正式出台。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条【日常巡查和养护】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地下室、天面、外墙及墙面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七条【业主维修义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第二款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当及时对物业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鼓励业主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装监控设备监控高空坠物。市、县(市、区)住建局鼓励业主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的公共收益安装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进行监控的设备,方便防范高空抛物行为和事后取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宣传防范高空坠物的法律知识。市、县(市、区)住建局及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去年都采取举办培训班,对物业服务企业宣传《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向物业服务企业宣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四)加强对业主和用户宣传防范高空坠物的法律知识。市、县(市、区)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采取张贴宣传海报、发宣传播放宣传片、微信群转发等方式,对广大业主积极宣传《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向广大业主宣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提醒业主防止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安部门做好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机制

根据市委“十大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全市公安机关“平安+满意”创建活动要求,公安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做好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机制。

(一)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尽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凡是高空抛物、坠物的警情,不管是治安、刑事案件,还是意外事件、民事侵权等,公安部门均第一时间做好警情处理,收集固定证据,积极履职尽责。

(二)强化宣传,坚持防范在前。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公安部门加大入户宣传走访工作,重点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同时明确物业小区安防责任,指导物业小区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张贴宣传海报,督促其加大对高空平台的巡查力度,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整改。

(三)依法处置,维护合法权益。对于已经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事件,属于刑事或行政案件的,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做好证据收集、及时查清责任人,对已经造成现实危害的,按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属于民事案件或意外事故的,告知当事人通过相关途径解决。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安全监管

(一)开展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1430日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市户外广告招牌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51日起,在全市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对城市内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公共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产权人、联系方式及外观形态是否破损、支架主体结构是否存在锈蚀等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全面掌握广告招牌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通知业主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5月份以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85个,拆除违法户外广告设施81个,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排查过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逐户向商家宣传安全法规,告知安全事项,督促其认真履行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对所属的户外广告进行安全自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对陈旧、破损,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对审批已过期或未按期整改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规定予以坚决整改或拆除。同时督查业主单位做好日常检修维护,建议业主邀请第三方检测工作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评估,进一步防止和减少高空坠物伤人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居民和行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制定《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快制定《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政府规章,规范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管理和安全管理,并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拟定“不及时履行户外广告设施检查、维护、更新义务影响设施安全的,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目前,《办法》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阶段。

(四)制定《清远市户外广告、户外招牌、 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快制定《清远市户外广告、户外招牌、 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目前文件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五)加强部门间联合整治和演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联合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治和演练活动,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影响消防安全、老化脱落、防雷漏电等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整治严格督促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同时加大普法和安全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20


(联系人:莫开勇   联系电话:3376689






 
                                                                       
附件1与人大代表、提案人沟通情况登记表.pdf                                                                         
附件2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政协第2021011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wps                                                                         
附件3市公安局关于对清远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1011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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