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对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2021107号建议《关于尽快制定<住宅小区建筑控制线与规划红线之间的公共空间管理办法>》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建议在2022年修改《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时,将住宅小区建筑控制线与规划红线之间的公共空间管理措施纳入其中,无需单独制定《住宅小区建筑控制线与规划红线之间的公共空间管理办法》。
二、对住宅小区外围建筑控制线与规划红线之间的公共空间管理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在住宅小区外围建筑控制线与小区规划红线之间区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
(一)红线内区域与红线外区域进行了分隔;
(二)已进行了围蔽;
(三)未建设城市人行道、盲道、公共绿化带、电缆沟、燃气管道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在住宅小区外围建筑控制线与小区规划红线之间区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业主共有,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
(一)红线内区域与红线外区域连成一片、未进行分隔;
(二)未进行围蔽;
(三)已建设了城市人行道、盲道、公共绿化带、电缆沟、燃气管道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区域的设施需要进行改造时,用地权属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对住宅小区建筑控制线与小区规划红线之间区域进行改造的,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用以布置临时停车位的,应当在符合该区域整体规划设计,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不违反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市貌、市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建设,建成的停车位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2日
(联系人:莫开勇 联系电话:337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