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局:
市政协委员八届会议《关于我市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科学规划建设的建议》(第2022024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大力推动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鉴于我市在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比较缓慢,一些建设单位(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业主在地下车库固定车位自建充电桩的安全隐患顾虑较大,为加快我市在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我局于2019年2月28日向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出《关于支持配合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清建〔2019〕28号),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等文件的要求,指导监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的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已制定了详细的安装、维护流程,以及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四方协议)、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的要求和指引,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承诺书,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审核电动汽车充电桩报装材料;配合并协助电动汽车用户和安装公司现场勘查、施工、验收和试充电;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按安装承诺书的约定督促责任人及时修复。对充电服务企业进入居民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提供充电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与支持和配合。
(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三)我局将在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时,将把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建设充电设施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范围。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建设充电设施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
(四)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纳入行业自律管理范围。
自从我局发出《关于支持配合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各县(市、区)的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上都支持和配合业主在地下车库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二、建议制定关于老旧小区地下车库增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制度
目前我市部分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车位的业主拒绝业主在地下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理由是《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4.9.1条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年颁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年颁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年颁发)《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年颁发)《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年颁发)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市大部分小区是在2017年以前开发建设的,其地下车库是按旧防火标准建设的,不符合《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规定的消防条件。虽然该规程总则1.0.2点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时需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的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在1.0.2点的制订说明中说明理由是“对于既有建筑汽车库加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改造工程由于情况复杂,消防改造措施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不宜统一要求,因此不在本规范包括的范围之内。”由于没有明确由谁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已按旧标准设计建设的既有建筑地下停车场是否符合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部分建设单位(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车位的业主认为只有符合《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4.9.1条规定的小区才符合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认为按旧标准设计建设的地下室不符合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有的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则要求业主在车位上方加装了自动灭火装置才允许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有的还要求业主购买了相关的火灾保险才允许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这些问题没有解决,阻碍了老旧小区地下车库按照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也限制了我市新能源电动车的推广使用。因此,建议由清远市政府牵头,统筹协调发改局、供电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等政府部门,制定关于老旧小区地下车库增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制度。
三、我局依据规划部门对停车场(库)设置要求及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等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配建停车场(库)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比例要求进行审查和验收。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7日
(联系人:陈舒婷 联系电话及传真:0763-337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