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黄永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市区防空警报试鸣日的建议”提案(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大力支持及对防空警报试鸣日的高度关注!您的建议具有非常强的合理性和指导性,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从2002年市政府印发《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清府〔2002〕148号,已废止)到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清府〔2018〕2号),都规定我市市区防空警报试鸣日定在每年的10月13日(清远解放日),一直以来没有收到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和建议。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局务会进行了讨论研究,同意采纳您的建议,拟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将我市市区防空警报试鸣日调整为每年的9月18日。但在咨询市司法局律师意见时,他认为防空警报试鸣日是由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需调整,就要对《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清府〔2018〕2号)第五十三条进行修改。鉴于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较多,耗时较长,加上《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明年1月份即将到有效期,所以今年暂时不调整我市市区防空警报试鸣日,等到明年修改《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时再作调整。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人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也恳请您对人防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8日
(联系人:边永静,联系电话:3933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