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5012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6-11




尊敬的黄洪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清远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建议》(第2025012号)收悉,经综合市财政局意见,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规划统筹的建议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247月,清远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并印发了《清远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清府办〔202464号)。

(二)根据《清远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在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合理选择改造模式,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国企平台等市场化方式推进。组织规划师、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等进社区辅导改造。

(三)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项目改造需2次征求居民意见、1次满意度调查。一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启动前需就改造内容充分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和需求;二是在改造内容确定后,制定的改造方案需再次征求居民意见才能进行开工建设;三是改造完成后,需向居民开展满意度调查。

  二、关于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议

(一)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以来,清远市积极向中央、省级申请补助,各地也发行政府专项债,鼓励居民按比例出资参与完善提升类改造等,通过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约15亿余元用于改造。下一步在继续向上级申请资金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

(二)要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充分用好中央、省和市各级安排有关老旧小区改造方面的资金,同时积极向上争取更多补助资金支持。

(三)关于“给予投资企业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由于目前地级市没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因此,目前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后续财政将积极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

三、关于加强居民沟通与参与的建议

  按照《清远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坚持“共同缔造”理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共同推进改造工作。完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促进形成共识,引导居民了解、参与、监督改造,鼓励群众为社区改造献计献策、出工出力。

下一步,我们将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全面深入地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持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高质量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诚挚感谢您对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610


(联系人:丘琳,联系电话:1343272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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