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016015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8-17

 

市规划局:

我局对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关于为清远市老城区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建议》(第20160154号)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粤建房〔2015〕267号),我局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将文件精神落实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和具体事项中,及时与财政部门、街道办、物业公司等业务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工作,真正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

(一)住建部文件要求,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我省为解决业主表决难问题,将表决条件放宽到:业主大会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在《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等表决方式决定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维修资金的使用。

(二)明确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将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紧急情况纳入应急使用范围,为旧住宅加装电梯后的更新、维修提供保障。针对许多老旧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情况,亦作出了使用住宅维修资金应对紧急维修情况的操作指引。

二、依法依规使用住宅维修资金加装和维护电梯

使用住宅维修资金加装电梯的,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办理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同时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应当取得质监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三、拓宽加装电梯的资金筹集渠道

鉴于部分老城区旧住宅至今仍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我局建议小区业主(业委会)拓宽加装电梯的资金筹集渠道。

(一)由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也可以作为费用筹集的主体之一,承担部分经费。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四、完善改造后的电梯使用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和电梯维保是电梯安全管理重要的环节。为进一步依法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和维保责任,市质监局和我局联合发出《清远市质监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清质监联〔2015〕2号),明确电梯维保的相关职责和责任。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电梯设备属于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我市一般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对于未聘请物业公司的小区,由电梯共有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6月2日         

 

(联系人:罗静,联系电话337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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