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市第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7132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7-26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市第七届

人大一次会议第2017132号建议答复的函

蔡仲光代表:

您提出的《针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商品房竣工验收及备案争议制定快捷解决途径推进我市商品房去库存的紧急建议》(第2017132号)(下称《紧急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局都很重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在制定《清远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争议的处理办法》的必要性问题上我局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经与东莞市建设局沟通,《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纠纷的处理办法》已废止,目前未出台新的处理办法。在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纠纷的问题上,皆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执行。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如若按照《紧急建议》所说,采用由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来代替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将直接导致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及所项目脱钩,后续施工单位如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将存在问题,同时,该建议也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冲突,缺乏上位法支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这一精神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以“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体现。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经济责任未能清晰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在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能力方面或存疑问,如果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不要求施工单位参与及提供资料,那么在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和日后的质量保修责任方面可能较难落实到位,并埋下新的隐患。

四、为保障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达到70年的设计值,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均要进行大量的、涵盖质量检测业务在内的投入,而各方责任主体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法定的质量义务,正是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鉴于很多重要的检测及试验(包括桩基试验、建材试验、生产环节自检等),在工程完工后已经全部或大部份失去了进行全面检测的机会,多数工程均已隐蔽,故而通过采取房屋安全性鉴定的方法是无法全面反映工程项目质量的深层情况。另一方面,因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有效期一般只有一两年,所以在实际运用中一般仅作为“缺失部分报告”的补充完善手续,其本身并不具备承接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义务的条件,更不能够直接代替各方责任主体的意见来参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下一步我局将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二是对涉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纠纷的项目甲乙方积极进行调解,推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妥善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善相关备案手续;三是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纠纷。

感谢您对我市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为推动我市建设事业建言献策。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77

(联系人:周多,联系电话:337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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