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政协委员会七届会议第2018014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6-05

关于市政协委员会七届会议第20180146号

提案的答复

民建清远市支部委员会: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位管理的有关建议》(第20180146号)收悉。现综合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优化市区车辆停放秩序,提高道路临时停车位周转率:一是清城区人民政府在2017年6月已引进道路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小象城泊,目前已建成并开始收费的路段有清城区政府门前路段和连江路,共约500个智能收费停车位。二期包括人民路等47条主要交通道路预计在今年6月底全部完成,可以再增加3200个智能停车位供市民使用,将大大缓解市区临时停车难的问题。二是清新区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停车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在2016-2017年设置了约14000个临时停车泊位,目前正积极推进城市道路智能停车收费服务等停车位管理模式,有利于有效提高停车位使用周转率。

二、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的《清远市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2015年1月市政府批复),包含了对公共停车场规划的内容,并对市区的停车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有关缓解停车压力的策略。将严格按照“适度超前、分布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清远市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相关内容。2014年以来,市城乡规划局规划了一批公共停车场,规划增加约3800个公共停车位(目前,实际建成约2000个公共停车位),大大疏解了公共停车的压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停车位规范管理。一是针对建议中提出的公共停车位被“私占”、“圈占”等情况,我市制定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主要街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共同临时停车泊位上随意涂写标志,设置地锁、水泥墩等其他障碍物,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我局要求两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常态化管理,并不定期开展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店铺前私设占道标识牌、私设隔离墩、私设地锁、占用停车位等行为。二是密切配合,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车辆乱停放、私占公共停车位等违法现象进行整治,清理“僵尸车”。

四、疏堵结合、刚柔并济。一是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突出服务为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依法依规进行执法和管理。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来引导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同时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市民规范停车意识和文明素质。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共治。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大力宣传文明交通宣传知识,提高市民规范停车意识和文明素质;二是继续开展清远市区城市管理“拍客·啄木鸟在行动”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鼓励通过“清远城管”微信公众号反映有关“私占”、“圈占”、乱停乱放等城市管理问题,利用数字城管系统平台分派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从而提升市区停车位管理规范化。

六、制定停车场(库)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设和配套车位提出更高要求。一是市城乡规划局为促进清远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的建设,保障停车场的合理使用,将制定停车场(库)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不断完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要求。二是规划、城管、交警等部门,就现阶段划设停车位的适用情况、群众诉求、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增设、调整或者撤销相关的停车泊位及交通标线。

再次感谢民建清远市支部委员会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衷心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继续得到其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此复。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

(联系科室:城管督查科 办公电话:338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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