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190302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5-29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190302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农工党清远市委员会:

您提出的《房地产政策要以民为本,才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谐与长远发展》(第20190302号)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未来几年土地可供出让计划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每年制定清远市区(含高新区、清城区和市本级)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宅用地三年滚动计划,目前正在拟定2019年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新一轮住宅用地三年滚动计划(2019-2021年),暂未公布实施。其他县(市、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县区逐年自行制定。

根据2017年公布的清远市区住宅用地中期规划(2017-2021年),预计住宅用地每年平均供应196公顷,即预计2019-2021年清远市区住宅用地供应588公顷。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制定并公布住房发展规划。为加强房地产发展指导,稳定市场预期,根据省厅工作部署,我局于2018年8月16日印发实施《清远市城市住房发展建设“十三五”规划》,并已上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及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决遏制房价上涨”有关精神,2018年9月,我局联合市发改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取消了关于“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和房价备案后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相关规定。政策出台后,我市的房价环比上涨的趋势得到控制。

三、发展公租房,照顾低保、特困、低收入人群

根据国家和省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我市从2008年底开始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分别于2012年和2018年出台了《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办法》还对住房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和审核审批流程、保障方式、优待对象、租金标准、租赁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并在市、县两级政府网站和住建部门网站上进行了公布,也有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派发宣传册、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只要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都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就可以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截至目前,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已投资建设公租房5112套,已分配5075套,累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4773户。

另外,根据《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人员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租公租房实物配租,一律按1元/平方米收取租金。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系数提高到1.2(其余住房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为1.0)。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为我们的工作建言献策。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