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建局关于对九三学社清远市基层委员会第2019099号提案答复的回复的函
九三学社清远市基层委员会:
您提出的《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高楼标配救援电梯》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老龄社会的到来和城市高层住宅的快速发展,居住在高层住宅中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为确保老年人突发事故和疾病情况下能得到及时救治,人民群众对高层住宅的电梯设置开始越来越关注,要求电梯轿厢尺寸应能满足搬运担架所需的最小尺寸呼声也很高。针对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2011年7月26日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2条规定“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但由于该条款不属于强制性条文,且没有对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规格和尺寸提出具体要求,因此在实施过程中真正予以落实的确实不是很多。
鉴于以上问题,《住宅设计规范》中对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尚不属于强制性条文,今后如《住宅设计规范》将此项列入强条,我局将指导审图公司严格执行。建议市政府出台对加强住宅楼电梯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可容纳担架电梯设置及标识进行详细规定,对既有高层建筑电梯可容纳担架功能改造提出指导意见,确保可容纳担架电梯设置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担架乃至大型家具等需要。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2日
(联系人:赖水清,联系电话:337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