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字解读】关于对《清远市住建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6-05


 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粤发2016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65号)的文件精神和《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的工作部署,清远市住建局开展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或者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宣布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予以修改。经过梳理和确认,作出废止《关于建立建筑起重设备定期检查和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清建[2013]10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QYBG2017014 清建[2017]266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帐户专项资金提取事项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样式》的通知》(QYBG2017015 清建[2017]271号)3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清远市。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