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由于现《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有关结建面积标准、易地建设费减免标准等条款内容已不能满足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利于促进全市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发展。为解决以上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要求及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清远实际,我局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形成了《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二、制定的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
(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2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水利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转发关于做好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的通知》(清税发〔2020〕75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1、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2、调整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标准;3、严格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4、调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于2022年1月13日印发,为便于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机构和群众知晓,实施日期设置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于2022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在本通知印发前施行的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本通知施行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等相抵触的内容,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