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清远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问答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1-09

 

2017年清远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问答

 

一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应具备三个条件:

    1.申请农户于4类重点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2.所居住房屋属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C级或D级危房;

    3.所居住的房屋是唯一和长期自住的。

    但不包括:一是户口在农村而全家人口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二是家庭成员已建有或购买住房(具体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信息为准。重度残疾人贫困户依申请行核准);三是户主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乡镇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定领取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收入;四是户主有劳动能力但因长期不参与劳动,或因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贫困的家庭;五是全户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六是在此之前已完成住房改造,或已领取危房改造同类型补助的农户;七是家庭兄弟多,临时分户的,只改造一户;八是历史无房户,但不含原居住房屋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房屋灭失的无房户;九是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二问:农村危房改造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答:农村危房改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村级评议:村民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评议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自然村内村民聚居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乡)审核。

2、镇级审核:镇(乡)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材料进行审核,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危房等级由住建部门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进行认定)。审核结果在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单位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公示期满后,镇(乡)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列入上报名单,及时将以下材料整理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3、县级审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批。县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进行实地抽查,将审查结果在政府或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经县级审批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要反馈给有关镇(乡)政府,并在农户户口所在的村庄的政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告。

4、“一户一档”:对经县级审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农户,按照“一户一档”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入户调查表、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协议等相关材料。

5、实施改造: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已通过审批并建立了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农户中,按照农民自愿、优先解决最急需的原则,安排农户列入年度实施改造对象。由镇政府与农户签订改造协议,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逐户明确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告知农户有关政策要求,与户主协商实施危房改造的相关事项,指导和帮助农户与设计、施工责任方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6、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改造项目完成后,经镇村初步验收通过再报县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住建组织国土、扶贫、民政、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告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三问: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201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分4个类别:

1、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2.4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0.5万元/户,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0.5万元/户,共3.4万元/户;

2、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五保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3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0.5万元/户,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0.5万元/户,共4万元/户;

3、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所有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0.25万元/户,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0.25万元/户,共2万元/户;

4、对于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分别每户提高0.35万元0.5万元的补助额度。

    四问:改造过程中,对农户危房改造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拆除重建后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纳入计算范围。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农户要预留好接口。

    五问:改造完成后如何验收?

    答: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完工后,在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地级以上住建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六问:补助资金如何拨付?

    答: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县(市、区)住建部门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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