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11-21

关于《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商品房预售款存提制度,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降低房地产开发风险,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月份以来,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北京、广州、佛山、济南等城市的做法,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的要求,我市已分别向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求意见,并在清远市人民政府和清远市住建局官网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本《管理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预售款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三是强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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