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版)》从2020年6月20日起起开始推行使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在《清远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版)》第一条第二款后增加“3.房屋状态: ;抵押权人: 。”。请贯彻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清远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改版)》从发文之日起开始使用,原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www.
gdqy.gov.cn/channel/qyszjj/)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scjdglj/)下载2021年修改版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2021年修改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解释及推广使用工作,积极引导交易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实现提高管理效能目标要求。
三、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收集2021年修改版合同示范文本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清远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改版)》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