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5-05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高新区、清城区行政审批局),广清(清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临时管委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按本《通知》工作要求进行现场踏勘活动,现场踏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二、工作要求

现场踏勘工作是施工许可审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工程建设、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工作要求有:

  (一)实施时限。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二)准备工作。踏勘人员应当在现场踏勘前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三)人员要求。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2名踏勘人员,实施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部门工作证件。

  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做到依法行政,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现场踏勘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四)踏勘内容。踏勘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踏勘:
     1.
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2.
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3.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1)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2
)对涉及土方开挖的工程,是否有完成项目地下管线排查工作。
  
3
)施工现场空中区域是否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4)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是否已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了安全防护措施。
     4.
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即是否满足“三通一平”要求。

5.装饰装修工程:原建筑主体使用功能是否改变;原建筑主体是否已办理竣工验收;是否涉及承重结构改动。

6.涉及改建、扩建的装饰装修工程,有无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证明;
     7.
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行为。

  (五)材料归档。

    1.图片资料。踏勘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记录,要求照片能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红线内的地貌现状,并含踏勘现场当天的报纸。建设单位应对照片进行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踏勘记录表。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施工现场情况,认真填写《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附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施工现场图片,由踏勘人员最后签字确认。

以上两项材料应按一宗一档原则收录归档。

    三、踏勘结果处理

(一)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现场施工条件与所提供的申领施工许可材料一致,满足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工程现场不满足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1-6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违背诚信行为的,给予诚信扣分或列入诚信黑名单。

(三)工程现场满足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1-6规定,但存在第7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行为情况的,可按审批程序作出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特此通知。


  附件:《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样例)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0日




 
                                                                       
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样例).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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